问题 | 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前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 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规定。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财产保全后发现错了,可以自行解除保全吗 事实上,是不可以的,财产保全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完毕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特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同时,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因此,单位和个人是不具有自行解除保全的权利。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就只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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