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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集资房可以转让
释义
    集资房能否转让,主要看它的产权归属成分,两种情况:第一、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情况,因为产权属于员工个人即转让人,即使单位内部规定,员工不得转让,但是该规定系单位内部规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并且建设部1999年5月1日施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种情况下该协议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应认定转让有效。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转让协议,另一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产权部分是单位,部分是员工个人的集资房,对于这种情况下,因为集资房是单位与个人共有,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有物,依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主义,集资房登记有共有人的情况,第三人在购买集资房时是可以知道单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再者,购买人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也不能实现产权过户。因此,对于单位员工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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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3: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