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认定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如约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可以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但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 一、不安抗辩权租赁合同中如何行使 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承租人没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租赁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前拒绝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即双重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有权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履行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双务合同三种抗辩权是什么 双务合同三种抗辩权包括: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证明对方无法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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