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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回扣和行贿是属于两种不同的性质,而对于回扣一般是不容易被认定为犯罪,但对于行贿只要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数额,那么就可以按刑事犯罪来进行处罚,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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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4: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