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骗钱能否找回来?需不需要提供转账记录? |
释义 | 被骗钱能否追回,要看转账记录和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所得可被追缴,而合法财产应返还。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确定是否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限透支且拒不归还。恶意透支可表现为明知无法偿还、肆意挥霍、逃避追款等行为。此外,伪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分析 一、如果被骗了钱能否追回,有转账记录 被骗钱后,当事人转账记录的,能不能追加钱,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公安机关追缴到违法所得的,就有可能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透支会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按规定,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话,要先确定行为人是恶意透支。 是否属于恶意透支,要求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表现为以下情形: 1、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 3、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 另外,还要求持卡人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收请求后不归还,如果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那么就不属于恶意透支。 除了恶意透支,持卡人实施了下列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被骗钱后有转账记录,公安机关有可能追回违法所得。透支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看行为人是否恶意透支,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经过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包括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追款。如果持卡人实施了伪造、冒用或使用作废信用卡等诈骗行为且数额较大,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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