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