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能够担任临时的监护人呢? |
释义 | 该段内容讲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并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同时,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也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分析 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1、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拓展延伸 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的临时监护人由谁担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需要由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具体来说,被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被指定为临时监护人。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具有特定情形的人,如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等,也可以被指定为临时监护人。因此,当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临时监护人可以由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具体由谁担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 结语 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当监护人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或者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或者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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