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根据血缘、婚姻和收养关系确定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中,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其次是第二顺序人。法定继承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法定继承的特征是其范围、顺序和份额无法改变。 法律分析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三、法定继承适用情形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了,但只处分了部分遗产,或者协议已经失去法律效力。 2、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遗嘱,但只处分可部分遗产或者遗嘱、遗赠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3、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遗赠受领权的。 结语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继承顺序上,配偶享有第一顺位,其次是子女,然后是父母、兄弟姐妹,最后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法定继承是一种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其特点是只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并且无权改变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遗产应均等分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法定继承人才会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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