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广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
释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2月1日起,广西一至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南宁、柳州、桂林等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80元。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从2018年2月1日起,广西一至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 二、南宁柳州桂林等地上涨280元 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第一类是168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2015年提高了280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和防城(含东兴市)钦州市。 第二类是1450元/月,提高了240元,适用于区内其他7个市。第三类是1300元/月,适用于各县、各县级市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相应提高到16、14、12.5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结语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8年2月1日起,广西一至三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随之上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同时,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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