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测速设备设置不合规,违法处罚被撤销 |
释义 | 张女在下了高速公路之后,以62公里每小时的速度在国道上行驶,结果在经过某路段儿时,被认定超速50%以上,之后某县交警依据电子眼记录罚了张女200元,驾驶证记12分。张女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结果被复议机关认定当时的车速是102公里每小时,维持原处罚决定,张女认为处罚和复议均有违公正,于是就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将县交警队和复议机关某市公安局一并告上法庭。 律师认为根据《某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1、对于监控拍下的时速62公里每小时予以认可。2、测速设备设置的位置并不妥当。第一应当设置在限速标志起始点后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者下一限速标志之间。第二,在来车方向距离测速点200米以外,应当设置前方测速或者进入测速路段等交通标志。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按摄测速设备设置的地点没有问题但交警队已经明确表示,限速40公里每小时的标志是设置在车速设备的上方,而不是在200米开外,因此,这种设置方式并不符合上述规定,交警队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第三,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证据资料应当能够准确的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并清晰的记录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过程。另外,拍摄违反限速规定机动车的照片不得少于两幅,而且两幅的照片要显示不同时间或者不同位置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每幅图片上应当标出违反限速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向、设备编号、防伪码、测速方向以及道路限速值、车辆行驶速度值等信息,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则不得作为执法证据使用,交警队提交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照片儿中明显缺少上述信息,故这份儿照片儿不能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第四,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错误,实际车速应该是62公里每小时,不是102公里每小时。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和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县交警队的取证不符合要求,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故判决撤销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县交警队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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