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监督物业管理 |
释义 | 一、业主监督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6条第7项规定,业主享有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第15条第3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本条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权来源于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同时也限于物业管理人管理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的行为,并不涉及物业管理人自身经营的其他方面。业主行使监督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进行批评、提出意见建议等。业主享有知情权是开展有效监督的前提,同时也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途径,包括查阅物业服务档案,要求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答复等。物业服务人侵犯业主监督权时,业主可以向行政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如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强制公开,也可以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 二、如何行使业主监督的权利?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业主的权利意识、主人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业主开始认为自己是小区物业的主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个好事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如何行使业主监督的权利?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285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第287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普通业主均是监督者,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力。对于物业服务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可以拍照、拍视频记录违法违约行为,发给物业公司,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整改,未作出系统性整改措施并给出结果,视为物业违法违约。普通业主可以采取如下简便措施,行使监督权。 律师补充: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业主最重要的权利即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到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以及撤销。业主的撤销权系法律赋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所享有的一种新型的撤销权。 业主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重大物业管理问题。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律师结语: 对业委会的监督除了以制度的方式进行约束,每位业主也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重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让业委会在良性轨道上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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