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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免除债务法律效果的有什么
释义
    免除债务的效力如下:
    1、免除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
    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消灭;
    3、债权人免除债务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债务的存在,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则使保证债务消灭。
    一、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合同终止应符合哪些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包括哪些
    有以下条件,1、清偿,通过履行行为或者通过给付结果的产生使负担的给付对有受领权的债权人或第三人发生效果。2、抵消,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3、提存,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4、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权债务。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权债务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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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8:5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