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之前损坏的风险一般由卖方承担。 一、买卖合同合同违约赔偿问题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主要分为两种: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二、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是否有货物所有权 如果双方在销售合同中同意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即使买方不支付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交付的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未经登记,卖方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买卖合同中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赔偿? 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如何索求赔偿,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来主张; 2、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