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暴办理离婚孩子应该归谁 |
释义 | 家暴办理离婚孩子应该归谁,主要以不改变小孩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为判别准则。具体分析如下: 倘若施暴者打孩子,那孩子无异议要跟不实施暴力的一方; 但是如果施暴者不打孩子,单纯以家庭暴力为由剥夺施暴者的监护权,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 一、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 1、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其抚养权的确认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八周岁以上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会对孩子不利,法院会判给没有家庭暴力的一方。 (1)若确定一方有暴力,另一方获得孩子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暴力对孩子的成长会不好。 (2)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二、孩子抚养权确定的原则有: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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