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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部承包人亏损以后的法律问题
释义
    内部承包人亏损以后的法律问题 、建筑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 主要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受劳动法调整。由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其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行政隶属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认为该类纠纷大部分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法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笔者认为,就目前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而言,由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的特殊性,与传统意义上的律政隶属关系或劳动关系有本质区别,隶属关系已经不能直接左右合同的主要内容。内部承包合同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民事合同特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显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方式。故建筑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合同大部分属《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合同中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约定部分仍应属《劳动法》调整。 、内部承包人亏损后的法律后果 民事的法律后果:作为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自负盈亏的约定实质上是企业和内部承包人对经营利润分配的约定,虽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对内应认定有效。在出现内部承包人亏损又可能携工程款逃匿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相应的材料、设备和人工费及工伤费用等之后,企业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及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内部承包人进行民事追偿。若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那应根据内部承包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刑事的法律后果:当内部承包人利用职务便利取得不应取得的钱财,如私刻公章、私自到业主那里直接领取工程款,却不付民工工资、材料款,虚开发票,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借款等等形式将工程款据为己有,与材料商串通、虚增虚购的形式,将材料用于别的工地,构成职务侵占或诈骗企业财产等时,可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和合同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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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6: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