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它主要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罚则等内容。 1)实体规范。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称为实体规范,或实体法。破产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有:债务人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无效行为及撤销权、破产债务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免责制度。 2)程序规范。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称为程序规范,或程序法。破产法的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3)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就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一种概括性执行程序。狭义上的破产是指破产清算广义上的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1)破产界限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各级人民法院管辖。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4)所有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全权处理破产事宜。 (5)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须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并签订和解协议。整顿期限为2年。如违背和解协议或2年后仍不能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公司企业在面临生产经营问题,或者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从事商业行动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破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破产时必须对相关债务情况进行清偿,只有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合法的申请破产,应当根据实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