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以是否有办理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不是办理公证。一般来说,离婚协议是不强制要求公证的。离婚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诉讼离婚,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不需要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离婚协议后,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办完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也就生效了,而且该份离婚协议会在民政局存档,具有一定公信力。因此,不需要再经过公证程序来确认协议的效力。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只是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双方之后如果发生离婚诉讼,这份协议也不能当然地成为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依据,但可能会成为法官的一种重要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