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简易程序审理延期作出规定 |
释义 | 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案情复杂,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当事人;审理时间的延期需要符合特定情形,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审理时间(延期) 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第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第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第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拓展延伸 程序审理延期的条件和限制 程序审理延期的条件和限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审理时间进行延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程序审理延期的条件和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延期申请,如临时出现重大事故、疾病等不可抗力情况;二是案件本身具有复杂性,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审理等程序;三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或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等情况;四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需要给予一定的时间进行协商。然而,延期审理并非无限制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如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程序审理延期的条件和限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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