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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二审异议应对方法
释义
    刑事案件二审不服可提出申诉,申诉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申诉要提交申请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新证据。刑事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对罪名不当可改变,对数罪并罚不得加重刑罚。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二审不服怎么办
    对最终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决的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申诉人的范围是指:
    (1)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3)当事人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
    申诉人的申诉内容,可以是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也可以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并按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审查处理的结果,应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刑事申诉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其他新证据: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具体资料副本数量可咨询当地受理法院。
    三、刑事上诉会加重处罚吗
    第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述限制。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它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结语
    刑事案件二审不服可提出申诉,申诉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内容可对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进行申诉,人民法院应接受并通知申诉人审查结果。申诉材料需包括申请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新证据。再审或申诉不符规定的将不予审查。刑事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受此限制。对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共同犯罪案件,刑罚不能加重,也不能改变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的案件,可改变罪名。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刑罚不能加重或改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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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9: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