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房屋确权分割纠纷及其他纠纷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要求确认为房屋共有权利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不必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且登记权利人可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行相应交易,而未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难以有效保障。故未登记为权利人的夫或妻一方是有请求确认为共有权利人并办理权利登记的现实需求,该诉请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关于房产案件若干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