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离婚案件由谁审理 |
释义 | 涉外诉讼离婚案件可向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在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在七日内决定予以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立案后,法院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若被告身处国外,并且无法送达,则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最后,法官经过开庭审理后做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国外的一方上诉期限为30天。以上就是涉外诉讼离婚的程序,涉外离婚案件是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六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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