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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释义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我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确保资产或业务剥离的顺利完成,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或业务剥离是指根据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负有资产或业务剥离义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下称剥离义务人)剥离其部分资产或业务及与之有关的行为(下称剥离)。 剥离义务人被剥离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称为剥离业务。 第三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自行剥离);如果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则由剥离受托人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受托剥离)。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可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 第四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根据审查决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并在受托剥离阶段委托剥离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是指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对业务剥离进行全程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第五条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受托业务的必要资源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应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剥离业务的买方,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可以是相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向商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非经商务部同意,剥离义务人不得对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发出指示。 第六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业务剥离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履行职责;剥离受托人应当在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受托剥离阶段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内履行职责。非经商务部同意,剥离义务人不得解除、变更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委托协议。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报酬由剥离义务人支付,报酬数量及其支付方式不得损害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独立性及工作效率。 第七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监督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二)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三)监督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四)负责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并向商务部报告; (五)应商务部要求提交其他与业务剥离有关的报告。 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监督受托人的上述职责。 剥离义务人应当对监督受托人履行上述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剥离业务相关当事方的信息,剥离业务的账簿和记录,剥离义务人提供给潜在买方的信息,潜在买方的信息,剥离过程的进展以及监督受托人为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信息和支持等。 潜在买方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并向剥离义务人提出购买剥离业务意愿的经营者。未经商务部同意,监督受托人不得向剥离义务人披露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向商务部提交的各种报告。监督受托人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第八条 剥离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监督下,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剥离义务人在委托协议中应当给予剥离受托人独立处理剥离业务的书面授权,并应当为剥离受托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未经商务部同意,剥离受托人不得向剥离义务人披露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信息;剥离受托人应当向商务部定期报告其履行职责的进展情况,并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1号——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我部制定了《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资产或业务剥离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实施,确保资产或业务剥离的顺利完成,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或业务剥离是指根据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下称审查决定),负有资产或业务剥离义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下称剥离义务人)剥离其部分资产或业务及与之有关的行为(下称剥离)。 剥离义务人被剥离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称为剥离业务。 第三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找到适当的买方并签订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自行剥离);如果剥离义务人未能如期完成自行剥离,则由剥离受托人按照审查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下称受托剥离)。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剥离业务转移给买方,并完成所有权转移等相关法律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剥离义务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商务部可酌情延长业务转移的期限。 第四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根据审查决定的要求委托监督受托人,并在受托剥离阶段委托剥离受托人。 监督受托人是指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对业务剥离进行全程监督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剥离受托人是指在受托剥离阶段,受剥离义务人委托,负责找到适当的买方并达成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剥离义务人应当在商务部做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提交监督受托人人选,在进入受托剥离阶段30日前向商务部提交剥离受托人人选。 第五条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必须是具有从事受托业务的必要资源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应独立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剥离业务的买方,与其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可以是相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应当向商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非经商务部同意,剥离义务人不得对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发出指示。 第六条 剥离义务人应当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业务剥离完成之日止的期间内履行职责;剥离受托人应当在自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受托剥离阶段结束之日止的期间内履行职责。非经商务部同意,剥离义务人不得解除、变更与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委托协议。 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的报酬由剥离义务人支付,报酬数量及其支付方式不得损害监督受托人和剥离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的独立性及工作效率。 第七条 监督受托人应当在商务部监督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独立于剥离义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剥离义务人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二)对剥离义务人推荐的买方人选、拟签订的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进行评估,并向商务部提交评估报告; (三)监督出售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执行,并定期向商务部提交监督报告; (四)负责协调剥离义务人与潜在买方就剥离事项产生的争议,并向商务部报告; (五)应商务部要求提交其他与业务剥离有关的报告。 监督受托人委托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监督受托人的上述职责。 剥离义务人应当对监督受托人履行上述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包括向监督受托人提供剥离业务相关当事方的信息,剥离业务的账簿和记录,剥离义务人提供给潜在买方的信息,潜在买方的信息,剥离过程的进展以及监督受托人为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信息和支持等。 潜在买方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标准,并向剥离义务人提出购买剥离业务意愿的经营者。未经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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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4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