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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原则有哪些
释义
    自愿协商原则。股东配偶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类似于我国民法中的“准共有”概念,可是公司法对于此共有在立法上的空白,造成股东配偶分割时无法体现共有和共同处分的原理。在现今处理此案时应该采取共同协商原则和法院主持和解原则,在充分征求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处理。离婚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可遵守相关司法解释。
    一、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割: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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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5: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