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留车辆的几种情形 |
释义 | 会被扣留车辆的情形有: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 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的; 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 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 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 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13、与被查缉的走私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14、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15、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16、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1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8、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等。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