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警告车辆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指令标志,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的标志;旅游区标志,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道路标志,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的标志等。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