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租房的房改房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
释义 |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分析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拓展延伸 公租房房改房的使用权与产权有何区别?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退还已承租的租赁期限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而对于公租房改房的使用权与产权的区别,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1.使用权与产权的概念:使用权指的是公租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而产权则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的所有者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 2.租赁期限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退还已承租的租赁期限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这说明在租赁期限内,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3.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内,租赁双方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退还已承租的租赁期限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这说明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使用权与产权并不会同时转移。 4.房屋租赁费用的退还: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退还已承租的租赁期限内应分摊的租赁费用。这说明在房屋租赁费用的退还上,使用权与产权也存在区别。 综上所述,公租房房改房的使用权与产权在概念、租赁期限内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以及房屋租赁费用的退还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结语 公租房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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