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权变动效力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属于权利变动的原因行为,其直接效果在于约束合同交易双方如约进行交易,而不是当然地产生交易效果或实现交易目的。3、因此,股权合同生效时间不等同于股权变动时间,股权是否能够依约发生变动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起生效。5、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也有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的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条件的生效条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