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一部分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有四类: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即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共35种。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