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从哪天开始算起 |
释义 |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期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因此,取保候审的计算始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宣布采取该措施,终止于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分析 以下为大家解答取保候审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这一问题。第一,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第三,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所以,取保候审是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开始,结束于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之时。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 确定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是指被取保候审人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日期。其次,根据具体情况,起算日期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日期、被取保候审人签署取保候审书的日期或者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日期等。最后,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还可能受到特殊情况的影响,如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等。因此,具体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确定。 结语 在确定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是指被取保候审人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日期。具体情况下,起算日期可以是被取保候审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日期、签署取保候审书的日期或者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日期等。同时,特殊情况如节假日、法定休息日等也可能影响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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