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法院管辖遵循的原则有什么要求?
释义
    (一)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1]1.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备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受诉法院本身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受诉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其拒绝或者放弃行使管辖权。这与受诉法院因其本身无管辖权而对案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完全不同。所谓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诉法院所在国对该案件具有司法管辖权;二是受诉法院对该案件享有具体的管辖权。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国的法院作为整体对案件享有管辖权,而受诉法院缺乏具体的管辖权,同样也是缺乏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和基础。2.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这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另一个必备前提条件。受诉法院是否为“不方便法院”,是相对而言的,必须存在其他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替代法院,使之与受诉法院进行比较,否则,就谈不上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问题。替代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进而构成对案件管辖的合法转移。如果替代法院自身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它就失去了与受诉法院比较的管辖权基础,也就失去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3.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相比,受诉法院为不方便法院受诉法院将自己与其他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比较,如果认为自己为行使管辖权的不方便法院,那么,受诉法院就可以自身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而拒绝或放弃行使管辖权。然而,一谈到“比较”,就涉及一个比较的标准问题。这也就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检验标准问题。
    (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有关操作程序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必然要有其相关的操作程序。一般认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非常相似,可以基本适用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操作程序。现仅就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作简单的分析和探讨。1.异议的主体由于受诉法院是原告选择的,而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因此,一般推定不存在受诉法院不方便原告的问题。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被告制衡原告随意选择法院的一项有力武器,其根本宗旨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而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利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专门为被告而设,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向法院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异议主体,就应当是被告,而非原告。至于法院能否作为提出异议的主体,存在一定的争议,认识不一。有人主张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人则主张,被告应是提出异议的唯一主体,法院不应当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设立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平衡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利益,至于对受诉法院是否方便,则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附带因素。如果被告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被告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倘若允许法院主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不仅将违背设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而且将违背被告的意愿,抑制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因此,法院不应当成为异议的主体。2.异议的期限由于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针对的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此,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异议,应当在诉讼的初期,即在一审答辩期限内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异议。如果答辩期满不提出,就视为放弃异议,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20:5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