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已试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应根据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发布,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29号)精神,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规范协商程序。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试行办法》中有关“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的规定,探索聘请本企业以外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单位,要加强指导,积极组织专业人员组成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为企业行政和工会提高协商水平和质量提供帮助。 (二)继续扩大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2002年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要力争有85%以上的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使本市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三)凡经营者已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在建立经营者收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同时,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对本企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及分配形式逐步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加以确定,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企业形成一个和谐、稳定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各行业主管局或企业集团,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应根据行业特点努力寻求本行业或本集团在工资分配中的共性问题,积极探索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形成行业协商机制,使本市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要协同配合,努力使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新的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