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口头起诉吗? |
释义 |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的。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如果当事人的异议成立,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会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特别程序案件仅确认特定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存在明确的当事人对立关系,也没有原告和被告。对于特别程序案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例如:王某和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裁定驳回申请。王某和李某可以自收到裁定书15日内提出异议。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条。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是怎样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流程如下:(1)确定独任审理的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首先要确定担任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员,但不能由陪审员或者书记员独任审理。(2)传唤和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缺席判决。(3)确定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4)及时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该期限不得延长。另外,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第一审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做出裁定,将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需要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立即实施代履行是代履行的特别规定。立即代履行性质上属于代履行:(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正常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2)行政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该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的义务;(3)可以按照成本确定收费。立即代履行主要适用于在一些紧急情况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保证行政效率,快速处置。立即代履行的特别之处在于:(1)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可替代性义务。可替代性义务的范围是很广的,除了金钱给付义务、容忍义务、不作为义务以及针对人身自由或者高度个人化的作为义务外,都是可替代性义务。立即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是可替代性义务中的一小部分。(2)授权形式是普遍授权。立即代履行的授权形式不同于一般代履行。本法第五十条中一般代履行必须有单行法律的单独授权,而立即代履行是由本条作了普遍授权。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再需要单行法授权,都可以立即实施清除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为了保证公共场所的可适用性,需要快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和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行政秩序。同时,清除遗洒物、障碍物和污染物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做好事”,没有严格规范的必要,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快速代履行。(3)实施程序简易。一般代履行需要作两次催告,立即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同意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直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依法收取代履行费用,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在立即代履行中,尽管程序简化了,但当事人自动履行优先的原则也是适用的,一般也应当有书面代履行决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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