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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通过误工费抵减来提高?
释义
    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不能相互抵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职工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用人单位仍应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是对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基于工伤保险的待遇,两者不可混淆或抵消。
    法律分析
    一、误工费抵减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行?
    误工费抵消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不可以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停工留薪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劳动者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在现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没有其他限制因素。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法律仅规定了工伤职工不能重复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而没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下,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够重复享受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误工费本身就是给患有伤情的人不能工作拿到薪酬的一种补偿,而因为停止工作而在单位的保障下可以得到最基本的薪水,此时也不能就抵消了侵害人应该赔偿的部分,或者单位也不能因为员工有了误工费的赔偿就不把法定的待遇支付给员工。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误工费是对受害人因伤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所导致的收入减少进行补偿,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在工伤期间保障职工基本待遇的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职工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没有规定这两种补偿是可以抵消的。因此,即使职工已经获得误工费的赔偿,用人单位仍应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确保职工获得法定的待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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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8: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