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主犯和从犯的认定依据,由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这是区分主犯和从犯的唯一法律依据。聚众斗殴罪在刑法中是属于共同犯罪的,所以适用于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划分主犯和从犯。 聚众斗殴罪如果只区分主犯和积极犯,而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主犯和从属犯,无疑会违反刑法总则的效力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犯罪中起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属于主犯。而从犯则是指哪些在犯罪中起着次要或者辅助性犯罪的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共犯分为以下两类: 1、扮演次要角色的从犯是次要犯罪者。 该共犯在共同犯罪的主犯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下参与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负有直接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其作用较小。次要从犯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犯罪意图的形成过程中,次要从犯具有被他人说服、聚众、表示隶属或者服从主犯犯罪意图等特点; (二)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支配地位的; (三)没有犯重大犯罪情节,对犯罪结果影响较小的; (四)在经济犯罪中,不作为主犯的。持有或分享较少赃物。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就是从犯。 所谓帮凶是针对行为人,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犯罪要素,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通常有: (一)提供犯罪工具; (二)提供犯罪对象; (三)指导犯罪分子,检查犯罪现场; (四)协助侵吞财产的犯罪分子转移财产所有人、监事的; (五)承诺犯罪前后实施赃物罪、侵占、变卖赃物罪的。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主客观方面,包括故意行为、地位、实际参与、对不良后果的影响、赃物的控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