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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在第几编
释义
    民法典第四编就是人格权编,
    我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个时代的创新与进步。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其中第一章为人格权的“一般规定”,第二章至第六章则为人格权的“具体规定”,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的人格权法。
    一、关于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性规则:明确人格权的定义。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规定了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
    二、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四编第二章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具体内容,并对实践中社会比较关注的有关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鼓励遗体捐献的善行义举,吸收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为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明确从事此类活动应遵守的规则。近年来,性骚扰问题引起社会较大关注,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三、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的具体内容,并对民事主体尊重保护他人姓名权、名称权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对自然人选取姓氏的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肖像权。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及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了合理平衡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实践,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从有利于保护肖像权人利益的角度,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解除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规定了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内容:为了平衡个人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更正或者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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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