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委会归哪个部门管 |
释义 |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部门,两者没有隶属关系。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更不属于民政部门。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政治制度,这项制度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具有宪法地位(宪法确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这两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能作用发挥,并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部宪法相关法律有效实施。所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同于一般的基层组织,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基本性质和法律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是围绕这一基本属性对其组织和活动进行规范。民法典之所以赋予居委会、村委会这么重要的职责,恰恰是因为它们所具有的“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法定职责,以及法律确立的它们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民法典将监护职责的兜底保障即国家监护职责赋予了民政部门,同时也赋予了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这个意义上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监护职责是国家监护制度的一种延伸和重要补充。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知晓: (1)“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些都是对监护人的约束性规定,目的就是使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也正是法律设计监护制度的初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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