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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释义
    一、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这样分配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为: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2)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医疗机构怎样举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法律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但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行业,专业性较强,要由不懂医学或医学知识较少的患者一方来举证证明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是很困难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7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四条中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6种情形,但医疗侵权未纳入其中。而《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是对《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理论上的进一步完善,而且也对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专业案件由被告举证的例子在国外很多,德国很早就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在医师,医师执业就应该要将各项医疗处置详载于病历,即不用担心不知如何辩解;此类专业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世界趋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它有利保护弱者,这与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实体法的价值判断保持和谐,以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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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