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咸宁市劳动者产假共计158天,其中法定产假为98天,湖北省额外奖励产假为60天。女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8天,各地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额外给予假期奖励。 法律分析 咸宁市劳动者的产假为158天,其中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湖北省额外奖励的产假60天。女职工的法定产假为98天,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此基础上额外奖励假期。 法律依据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鼓励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企业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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