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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物品罪的构成条件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原意,是要从严打击该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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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