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市场特别是客运市场实行准入制度,授权县级以上道路交通部门进行管理。只有具备经营资质和运营条件的企业、人员、车辆才有权从事道路客运。就出租车而言,个人没有经营权,必须是具备出租车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车辆、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可以。所谓个人从事出租车运输,只是从出租车公司承包、租赁等形式获得的车辆或者经营权,如果没有营运证,那就是非正规运营车辆(即通常所说的“黑车”)。如果被路政执法人员抓到,应当扣车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