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和小孩没血缘怎么上户口 |
释义 | 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领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开具领养证明。开具领养证明之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机关核实领养手续无误后,会办理户口登记;若孩子不是亲生的,也不是领养的,是他人想要挂靠户口,则需要开具挂靠证明,需要户主同意,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般情况下,非婚生子女可以随母亲报户口,孩子的母亲可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孩子的出生户口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一、如果已婚: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如果已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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