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量刑标准 |
释义 |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是指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行为,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庭程序包括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了解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问题、通知开庭日期和地点、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开审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法律分析 一、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是指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行为。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5、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6、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包括确定合议庭成员、送达起诉书副本、召集相关人员了解情况、通知开庭日期和地点、公布案由和被告人信息等。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不公开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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