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 |
释义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的主旨是指出该罪的客体条件、主观条件、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并阐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文章强调,无论是走私普通货物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只要行为达到犯罪标准,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被认为更为严重,将面临加重或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1、客体条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禁止进出门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2、主观条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 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在取得批准后,在特定时期可以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该种情况下如只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可按偷税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主体条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客观条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具体方式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对走私行为方式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无论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只要是行为人走私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标准时,该行为人就会被予以严厉的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相比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来说更为严重,此时行为人会被加重或者是从重处罚。 结语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等货物和物品,主观条件要求犯罪人故意违反海关规定,并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发生。走私对象的错误认识不影响罪行成立,但符合特定条件下国家允许的情况可按偷税行为追究责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犯罪主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货物进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犯罪行为将受到刑罚和罚金处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相比走私普通货物更为严重,将受到加重或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