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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非婚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释义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及处罚措施。根据条例规定,不符合生育规定的人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根据收入水平确定。同时,违反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对于未按规定收养子女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法律分析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结语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计征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倍数也有所不同。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以及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受到行政处分,其他人员也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收养他人子女未办理手续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的情况,同样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该条例为社会抚养费征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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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5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