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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房屋安置动迁和协议置换有什么区别
释义
    协议置换更加强调的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作罢,但是征收因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给一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后是必须要执行的。协议动迁就是通过协商的方式征收到房屋,需要通过协商解决,但是当地的行政机关不能够强制征收。征收是国家为了大家利益的需求,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并且会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如何保障征地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1、提高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改变以往以耕地年产值来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在征地补偿中要充分考虑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2、限制征收土地的条件,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通过政府主导和监督下与农民协商的方式处理,在协商难以解决时方可采取征收这种国家强制手段。
    3、对地方政府征地进行有效的监管,严格履行征收土地审批制度,对征收集体土地的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
    4、土地出让金应上缴国家财政,以减少地方搞土地财政的源头,由国家建立各地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征收集体土地所得到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应全部用于失地农民。
    二、那么拆迁公司动作隐蔽,是不是咱们就没法追究征收方的责任了?
    当然不是的。这个时候取证现场取证的作用就很重要了。
    一方面咱们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套话的方式引诱拆迁人员“讲真话”,比如问“你们是谁”、“来干什么的”、“谁让你们来拆房的”等等问题刺探对方底细,也可以通过听对方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对话来了解情况。进而对其录音。另一方面,对于进场的车辆及车牌号拍照、录像取证(后期可追查),这都是很管用的方法。当然是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这些工作。
    此外,强制拆除责任的法律推定尤其重要。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很难取证。那么走法律途径维权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方法了。
    征收方说“强制拆房和我无关”,这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在我国,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主体主要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咱们在找拆房主体时可以参考这一条来顺藤摸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里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具有房屋征收的职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理念,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并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房屋在征收期间被强制拆除,或为达到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之目的,采取破坏房屋、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行为,法律上是可以首先推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该实施行为的责任主体的。
    如果当地有征收项目并公开发布了征收文件,而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又遭遇了违法强制拆除,而征收方又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未执行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证据,那么咱们可以依法推定拆房主体就是征收方。这在很多司法判例中也是获得法院支持的。
    这是因为被征收人处于弱势一方,在房屋被拆除后确实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就出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让征收方为其行政行为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毕竟不能将证明谁是强制拆除或破坏房屋的责任主体的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征收人一方承担,否则,就失去了对征收机关的监督、制约,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方拆除或破坏他人合法所有房屋涉嫌刑事犯罪,除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及房屋物品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赔偿外,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拆迁补助款到账多久能取出来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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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