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应公平分割,出资份额和贡献决定分割比例。无法确认比例则均分。个人工资、奖金、经营收益和合法收入归本人所有。首先,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依据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无法确认各自出资比例,则应均等分割双方共有财产。 其次,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解除同居关系后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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