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遗嘱 的内容: 1、指定 继承人 指定继承人是遗嘱的最重要的内容。 遗嘱人指定 法定继承人 继承 的,应当在遗嘱中记明继承人的姓名。 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任一人,不受继承人 继承顺序 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能改变 2、明确遗产的分配顺序、分配办法或份额。 遗嘱人在遗嘱中列明自己遗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等。 遗嘱中应当说明每个指定的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由数个人共同继承某项遗产的,应当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每个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现实中有时会出现此种情形: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某一人或某几人为继承人,但被指定的 遗嘱继承 人却放弃 继承权 ,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该部分遗产份额必须按 法定继承 方式继承。 但这却未必符合遗嘱人的意愿。 为了防止出现此种情况,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预先指定一个或几个候补继承人。候补继承人又称补充继承人, 遗赠人可在遗嘱中说明指定继承人不接受继承时由何人承担该财产。这样可以保证遗产的处理符合遗嘱人的意愿,更有利于遗嘱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能改变 国外关于候补继承的立法: 1、德国 民法典 第2021 条 被继承人得在继承人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或继承开始后失格的情形指定另一人为继承人(补充继承人)。德国民法典第2021条 [补偿遗赠]::被继承人在首先指定的受遗赠人未取得遗赠的情形下,将遗赠的标的物赠与他人者,准用第2021条至第2021条关于指定补充继承人的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688条 [发生一般替补的情况] 遗嘱人可以为被指定的继承人设立一名在他不能或者不愿意接受继承的情况下,替代他接受继承的替补人。如果遗嘱人只为某一种情况设立了替补人,则应当推定遗嘱人所设立的替补人也适用于其他未明示的情况,能证明遗嘱人有不同意愿的情况除外。 3、瑞士民法典第487条 [备用遗嘱处分] 被继承人在其处分中,为应付可能出现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抛弃权利的情况,可指定一人或若干人为遗产或遗赠的归属人。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