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小时工,我有事需要向公司请假15天,公司不准假,要么让我辞职和法吗? |
释义 | 劳动者辞工期间请假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辞工之前,劳动者需要提前通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此期限内,劳动者仍有权申请休假。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辞工期间请假,是合法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且辞工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在该期限未届满前,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者有权申请休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权益保障:小时工请假困境引发辞职争议 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小时工请假困境引发了一系列的辞职争议。作为一种弱势劳动力,小时工常常面临着请假权益保障的挑战。在上述情况中,小时工希望向公司请假15天,然而公司却不准假,要求其辞职。这引发了对于小时工权益保障的关注。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只能辞职才能享受请假权益?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确保小时工的请假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雇主应当积极回应员工的请假需求,合理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劳动者请假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辞工期间,劳动者仍然享有该权利,只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或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劳动者的请假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同时,对于小时工请假权益保障的问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雇主也应积极回应员工的请假需求,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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