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遭受家庭暴力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吗 |
释义 | 一、遭受家庭暴力有没有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利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家庭暴力属于法定过错情形,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3、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家暴的行政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4、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5、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 7、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三、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出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3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1091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三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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