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实体店抢注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可以选择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